婚姻家庭
精神病人遗弃及抚养
精神病人遗弃及抚养 你好:
律师,是这样的,1999年王某(女)和邻村何某(男)登记结婚,都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结婚时女方精神有点问题,生活还能自理,男方精神正常,2000年双方育有一女,2003年2月男方以到城市打工为由将女方送回娘家,然后男方收拾好家产带上孩子到城市后失踪,以后再也没有回去看望女方,也没有电话联系过女方,作为母亲的女方在失去孩子的痛苦和经济没有着落,精神病情更加严重,生活不能自理,时常打骂父母,由于找不到当事人,事情一直没有解决,现在我想问律师问题如下:
1.男方构成遗弃罪吗?
2.由于女方在遗弃先是精神病人,比一般的遗弃罪要严重些?
3.现在找不到男方,如何通过法律方式解决?男方户籍未变。
4.如何讨回这些年因遗弃精神病人产生的生活费,住院治疗费,家人精神损失费
再次我真诚感谢律师提供帮助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老疙瘩(重庆-永川)
提问时间:2012-04-16 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