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父因工地安全措施严重不足,高空(三楼)吊篮施工时,两侧钢筋绳同时折断,当场离世我该怎么维权?痛心求
我没有时间把法律规定都告诉您,但是我可以给你铁定正确的处理方案,一是你要改变做法,私下委托律师及早取证 固定证,不要等待什么关注、关注;二是最好委托外地律师,因为开发商与当地政府确实有某种关系,只要外地律师才有可能依法维权;三是事不宜迟,越早越好。
你好!
1、你的描述无法判定你父亲和单位之间存在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2、如果是劳动关系,就是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你可以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单位不承认劳动关系,你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确定劳动关系,这个程序中,单位举不出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的,就视为存在劳动关系。
3、如果是雇佣、劳务关系,就是侵权,按照侵权责任法规定,进行赔偿。
4、一般来说这种关系应当为劳动关系,但也不能排除劳务关系,建议你询问你父亲的工友,可以录音或让他们作证,可以收集工资表、出勤表等,如签订了劳动关系,查找劳动合同,如果备案了,劳动部门可以找到劳动合同的备案备份。
5、你收集齐材料后,可以找企业协商,协商不成,尽快申请工伤认定或起诉,不要超过诉讼时效,否则就告状无门了,失去了胜诉权,更加被动。
6、建议你多说事实,有助于进行法律判断和赔偿数额的确定。进可以协商解决,知道自己该的多少赔偿,退可以进行诉讼、工伤认定,对判决数额有个预期。
很乐意为你效劳,如有疑问请继续追问,如满意请选为最佳答案
可以协商处理,如协商不成,及时起诉,建议及时委托律师处理。
协商不成可以到法院诉讼解决。
这种事情,可以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建议依法维权。如需帮忙可以我联系。
您好!
首先,您父亲的死亡,非常同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所以,您父亲的事要区分情况,如果开发商有相应资质,那么其建筑商即山东瑞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明龙脉庄园)自己承担责任。
其次,您父亲与山东瑞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东明龙脉庄园)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很关键,因为这需要适用不同程序,赔偿结果也不同。
最后,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1、两者产生的依据不同。劳动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生产要素的结合而产生的关系;劳务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双方的约定。
2、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务关系主要由民法、合同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关系则由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调整。
3、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也不能同时都是法人或组织;劳务关系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与法人、组织。
4、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着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如考勤、考核等)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5、是以谁的名义实施工作以及由谁承担责任不同。事实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职员,其提供劳动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构成用人单位整体行为的一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法律责任,与劳动者本人没有关系;劳务关系是提供劳务的一方以本人的名义从事劳务活动,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如果在提供劳务过程中纯粹是由于自身的过错给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该损害与雇主无关。
6、合同内容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如劳动合同的解除,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等。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外,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7、内部规章制度的约束力不同。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雇佣契约或者说从属的雇佣契约。企业对职工遵守内部规章制度的情况有进行奖惩的单方权力。而劳务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只有劳务合同本身可以作为解决争议的依据,任何一方的内部规章制度不能成为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
8、劳动力的支配权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力的支配权,归掌握生产资料的用人单位行使,双方形成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隶属关系;在劳务关系中则由劳务提供方自行组织和指挥劳动过程。
9、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不同。作为劳动关系中的职工,有权通过工会、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监事会等途径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就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经营决策、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等事项行使批准、提议或发表意见等权力。但是,作为劳务合同关系中的劳务提供者,则不是企业的内部员工,不享有上述权力,无权干涉或者过问企业的生产经营。
10、作息时间的规定不同。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如果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在法定休息休假时间劳动的,必须按照法律规定支付额外的加班工资,等等。对于劳务合同而言,除双方另有约定以外,劳务提供者可以自行安排提供劳务的时间。至于是否在法定节假日提供劳务,每天提供多少时间的劳务等问题,双方可以自行约定;双方没有约定的,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2条之规定处理。劳务报酬的数量,由双方直接在劳务合同中约定,不因劳务提供的具体时间而改变。即使每天提供劳务的时间超过了八小时,或者每周超过四十小时,或者在法定节假日期间提供劳务的,劳务提供者不得据此要求额外的报酬。
11、工具、设备等等物质的提供不同。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厂房和办公场所、仪器、设备等物质条件,为劳动者的劳动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保障和防护设备。在劳务关系中,工具、设备等物质条件的提供,如果合同中未做约定的,一般情况下应由劳务提供者提供。因为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的义务主要是提供符合约定的劳务成果,至于劳务的提供方式,由劳务提供者自行决定。
12、职业技能培训的义务不同。在劳动关系中,根据《劳动法》第68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负有进行职业培训的义务,以增强劳动者的技能;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技能的提高,当其本身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只管接受其提供的劳务,不干涉其职业培训事宜。
13、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14、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同。劳动合同的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
15、报酬的性质和支付方式不同。因劳动合同的履行而产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分配性质,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不完全和不直接随市场供求情况的变动,其支付形式往往特定化为一种持续、定期的工资支付(一般是按月支付,有规律性);因劳务合同而取得的劳动报酬,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是商品价格的一次性支付(多为一次性的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没有一定的规律),商品价格是与市场的变化直接联系的。
劳动合同关系中,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报酬的支付方式以货币形式和按月支付为显著特征。劳务合同关系中,报酬可以以货币、实物或有价证券等方式支付,可以分期支付,也可以一次性支付。
16、获取报酬的优先程度不同。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获取的报酬表现为工资;在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者获取的报酬为劳务费,属于一般债权
17、违反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不同。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拒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还可以给用人单位警告等行政处分。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上的责任。
18、保护时效不同。作为一般民事案件,劳务争议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时效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之规定,即两年。现行劳动仲裁的申诉时效为六十日。
19、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20、履行合同中的伤亡事故处理不同。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作为劳动者的职工在为用人单位工作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只要不是劳动者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伤害,即使是劳动者过失违章行为所致,都应认定为工伤。工伤事故的损害赔偿,适用的是无过错原则。也就是说,即使用人单位没有过错,仍然应当对遭受工伤的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劳务关系不适用工伤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劳务提供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只能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由过错方来承担赔偿责任,即过错原则。
另外,如果您父亲年龄超过60周岁或者是企业返聘人员,那么根据当前司法解释和劳动法规规定,这样情况都是按劳务关系处理。
至于赔偿数额的计算,因为分清关系后容易计算。
希望我的解答能帮助到您,如满意请采纳支持!如有问题可以追问或微信或qq联系。
可以先协商解决,
如果属于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赔偿项目包括伤葬费、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
如果属于劳务关系由雇主及有资质的建筑公司承担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同时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赔偿比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可以要求赔偿。
你好,你父亲有权利获得赔偿。
您好!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
1、根据你所说的情况,你父亲是在建筑工地发生的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不管是他受聘于建筑公司还是通过劳务派遣单位派到建筑工地干活,还是受他人(个人)雇佣,都应当由有资质的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2、对于你所说的安全设施不合格导致的安全事故,可以向安监局反映并请求处理;
3、对于工伤的问题,不分责任,只要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由于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就应当属于工伤,那么就应当按照工伤待遇进行赔偿;
对于赔偿问题,如果建筑单位为你父亲购买了工伤保险,那么工亡的赔偿,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对于赔偿的标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而每一个工人(包括农民工)只要在工作期间,单位都应当为其上工伤保险,如果出现工伤事故,就应当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相应的赔偿,其余的由单位承担。如果单位没有为职工上工伤保险,那么全部赔偿都应当由单位进行赔偿;
4、对于你所说的私了或者经过国家相关部门处理,赔偿标准都是一样的,如果私了(协商工亡赔偿事宜)有可能获得的赔偿将会比经过法律程序获得的赔偿数额多一些,这就是赔偿的最大化。
但是,关键是看你们家人要怎么样解决该问题,因为工伤死亡是法律规定的。
5、如果有工伤保险,那么赔偿相应的较为简单。
如果没有上工伤保险,那么就应当由单位进行赔偿,你在上面说到即使官司赢了,也怕拿不到钱的问题,有的地方确实存在,但是根据现目前该工地仍在继续施工,那么该单位账户上就应当有钱的。即使将来走法律程序,你们应当获得相应的赔偿金额,单位不积极支付或赔偿,那么你们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直接从单位的账户上划扣应当赔偿的金额;
如果你们与单位协商解决赔偿事宜,那么单位不拿出钱来赔偿,你们就不签订相应的赔偿协议就行,也就是将赔偿金拿出来以后进行签订工亡赔偿协议,这样也能够较快的解决问题。
建议:逝者已矣,关键是需要活着的人能够活得更好,不必纠结过程,耽误时间和精力,虽然应当追究相应的单位的责任,但是,从你们现目前的情况来说,获得相应的赔偿就是对死去的人以及你们活着的人一种安慰和补偿。那么,最好的解决途径就是与单位协商解决赔偿事宜。因为你们的父亲也不希望在他走了以后,耽误你们的时间和精力,而拖累你们的家庭,只要获得一个公平、公正的解决就是最好的处理方式。
以上是本律师的分析和建议,如果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电话咨询或者追加提问,如果对你们有所帮助,建议选择为最佳答案!!
应积极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可以自行委托律师办理,也可以找当地司法部门的法律援助律师帮助。
工伤认定有难度吗?
1、工伤事故是生产活动中正常的现象,如果单位的态度很好,就不要因为亲人离去而激动气愤,相信法律,不要听信谣言;2、国家对因公死亡有明确的赔偿规定,大约60多万。3、协商(或者叫做私了)符合国家规定标准也是可以的,起诉(或者叫做公了)也不会超过国家规定多赔偿的。4、你父亲单位的工地安全措施严重不合格,你们也可以投诉,你父亲的死亡你们也可以向当地《安监局》投诉反映;还觉得不平衡也可以请记者调查、采访、报道,已唤起政府、更多的人和单位重视和关注安全生产。5、如果你父亲单位的工地存在着严重的安全隐患,政府也会教育处罚他们的。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赞同法律手段维权,用法律的权威压制不良社会风气。你这种情况一般走工伤很有难度,而且工伤耗时耗力,建议走人身侵权。光在网上咨询意义不大,需尽快联系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搜集、固定证据,以免后续维权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