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帮帮我
帮帮我 2012年1月11日由被告四通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法人马璐与原告苗旭堂口头协商,以3000元整体承揽给苗旭堂,为准格尔旗大饭铺煤矿厂区的库房墙上书写油漆标语字,一共俩面墙一面为(急生产之所急供生产之所需科学管理精细理财)另一面为(仓库重地严禁烟火)。具体完工时间只是口头约定尽快完工,应原告请求为其提供脚手架2套,具体安排用人被告不参与。全部书写完毕一次性付清原告。被告四通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法人马璐原定书写字为黑体,后经苗旭堂建议改写为草书(应原告有至少5年的墙体子书写经验)。原告苗旭堂带其弟弟与2天之后也就是2012年1月14日开始施工。次日中午12时左右原告明知危险,并且被告四通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法人马璐当时提醒过原告,但原告仍然违章使用脚手架,造成脚手架从墙上滑落,使原告从脚手架滑落当场受伤。被告四通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法人马璐离开煤矿不到20分钟,原告弟弟打来电话说人掉下来了。出于人道主义马璐开车将苗旭堂送往旗中心医院,并先后为其垫付10000元医药费。由于原告未能写完油漆字,因此被告至今未给原告付报酬。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ml4867……(内蒙古-鄂尔多斯)
提问时间:2012-04-15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