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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人于2016年3月向农村信用社贷款5万元用于种植资金,因种植不善亏损
贷款人于2016年3月向农村信用社贷款5万元用于种植资金,因种植不善亏损 贷款人于2016年3月向农村信用社贷款5万元用于种植资金,因种植不善亏损,现无力归还贷款和利息共计6.5万元。担保人就2户,现农村信用社将贷款人及其2位担保人上告人民法院,我作为担保人其中的一位,是否需要和贷款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2、作为信用社信贷业务员,当时也未告知我们担保人有联贷偿还责任,请问个人向信用社贷款5万元需要几位担保人,如担保人不够信贷规定人数,银行是否属于违规操作,我们作为担保方是不是就不应该负法律责任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新疆-乌鲁木齐)
提问时间:2016-10-22 2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