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
医院诊断报告是否可做因果关系审判??
医院诊断报告是否可做因果关系审判?? 08年的时候,给1周患儿注射时突然暴动导致肌肉收缩,针头留在肌肉上,后迅速拔出,,,过了2天患者家属电话告送我说患儿左侧腿,走路出现异样!~又过几天家属去天津儿童医院检查为左腓神经损伤!去患者家中本想看患儿注射部位,可患儿母亲以孩子哭理由拒绝,,后经村主任调解,答应我带患儿一起再去天津治疗,出一半治疗费用!~到医院患者家属让我把钱留下先和司机回来,有事在给我打电话,我就留下2000元给患儿家属,我提前回来,,,当天晚上患儿也就回来了,具村主任说“问题不大,靠修养”可休养了半年,患儿家属又找上门来,说患儿走路还有异样,要求去北京看,当时我告诉他说“现在也不用管是不是肌注原因造成你们就随便带患儿去看,拿来患儿的医疗费用找我 ,我还是当初的承诺诊疗费用的一半”都希望患儿早日康复。。。后在北京治疗了一段时间拿来了2000多治疗费用单子给了他1000多。在后来患儿基本康复!~可患儿家属却把我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他5W多元。法院就开了一次厅,本想做医疗事故鉴定可法律上有一条“不属于10种医疗事故的情况”中有规定啊
一、虽有诊疗护理过错或者不足,但未造成患者身体健康损害的;
二、在诊疗过程中由于病情或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的难以预料或者在预料之中但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三、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
四、在正常的技术操作过程中发生的难以避免的诊疗意外的;
五、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无法预料、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六、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无法按照常规采取的急救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非精神病患者在诊疗期间自杀、自残导致死亡、伤残的;
八、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的不良后果的;
九、因患者或患者一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也没有做,,,可法院一审却已天津儿童医院的诊断报告和治疗所产生的费用判我赔偿对方21000多元。。。
在此我想问问各位律师,单凭一个诊断报告就能定因果关系嘛??何况报告只是说“腓神经损伤”具体那个部位都没有说!~我该怎么办啊!~求教各位,,,毕竟一个小诊所不容易啊!~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1983(河北-廊坊)
提问时间:2012-04-10 15: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