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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互联网方面效力性法规

互联网方面效力性法规 我设立网站进行招商收取加盟费,从事经营性网站,但网站未办理相应许可,现在加盟商告我,说我的加盟合同无效要求退款,我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电信业务分为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   基础电信业务,是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话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   
电信业务分类的具体划分在本条例所附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中列出。
附的《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八)互联网信息服务; 

请问我的行为犯法吗?这些法规属于效力性法规还是管理性法规?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qq4399(北京)
提问时间:2012-04-05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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