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房地产价格欺诈
房地产价格欺诈 在楼盘开盘之前,开发商采用VIP排号预交款的方式进行楼盘的销售,当时通过媒体等多种方式进行了宣传。第一批VIP客户于2009年6月交开发商5万元押金,公司承诺2010年6月以最低开盘价享有优先选房权, 2010年6月开发商没有兑现承诺,直到2010年11月才通知去选房(此时取得了预售证)。此时开发商定山水兴城的均价为9800元每平米,最高价在12800元每平米左右(政府批准的最高售价为9000元每平方米),远远高于当时该区所有楼盘的最高价(该区当时的房价最高在10000元每平米以下,均价在7000元每平米以下,其隔壁基本同期建设的某楼盘最高价格在6000元每平米以下)。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答应给VIP的优惠是:在此价格的基础上打85折,之后再打97折,这样最便宜的房子也在6497元以上。在长达2年半的时间等待中,所有的VIP错失了以便宜的价格买其他楼盘的机会。第二批VIP客户于2011年1月交中和3万元押金。2011年8月部分VIP客户在无奈之下签订了合同。
2012年3月,开发商以团购为借口,对两幢楼进行实际的降价销售,价格为4950-5950元每平米,均价为5500元每平米,远远低于开发商给予先期排号VIP客户的价格。在降价之前VIP客户也未得到开发商的任何说明。在得到消息后,感觉上当受骗的VIP客户派出代表多次与开发商交涉协商解决,督促其履行承诺,但开发商没有给出书面有效的答复。
通过分析,我们认为在开发商销售楼盘的过程中存在以下违反国家规定的问题:
(1)在楼盘动工,没有取得预售证的情况下,采用排号等手段,收取VIP客户排号费用,实际就是变相的销售楼房,违反了2004年建设部修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1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2)采用抬高原价再打折的手段,诱使VIP客户签订选房协议,实际就是价格欺诈,违反了《价格法》。
(3)合同中关于延期交房、业主迟延付款违约责任的条款显失公平。业主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计算分别为:应付款的万分之2.1,逾期付款的百分之10。而开发商迟延交房的违约责任为已交付房款的万分之1,百分之2.1。该条款违反了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的《合同示范文本》相关规定。
不知道以上三条在法律上是否能够站的住脚?如果起诉,我们能够胜诉吗?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lzxgbf(甘肃-兰州)
提问时间:2012-04-03 1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