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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年代被征用的农村集体土地,现却被征用方主张土地乃为其所有!
七十年代被征用的农村集体土地,现却被征用方主张土地乃为其所有! 七十年代中期,某国营氮肥厂与我村委会(当时生产大队)签订土地征用协议,所征用土地用于厂房及宿舍建设.氮肥厂在协议中承诺,作为征地补偿,其每年将给付生产大队一定量的化肥及大米等物.在征用期间,其所承诺条件仅兑现了小部分,并且所征用用于厂房宿舍建设的土地中有将近80亩地一直处于闲置状态.该80亩地后便由持有具体土地证明的农户用于农业生产.七十年代末期生产大队解散,不久后氮肥厂亦解散,相关征地补偿也随之停止.氮肥厂后便将所征用土地转给某建材厂.2011年因某集团公司于本地带"收购"土地,建材厂欲将所承接而来的土地"出售",并主张其现所占有的厂房用地以及闲置被我村"占用"的土地为其所有!并得到市政府撤销我村土地确权的决定书的支持.我村委现欲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请问:1.被征用后的土地,所有权归谁?
2.征用土地方所承诺补偿条件未完全兑现,村民应如何维权?
3.因征用协议是七十年代所签,若现在申请行政复议,我村委应以
何年施行的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梓姮(海南-海口)
提问时间:2012-04-03 1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