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关于殴打他人
关于殴打他人 我在某家店里实习做服务员,
因口角与客人打起来,
客人先动的手,而且是4个人打我,
我还手,用托盘把对方一人头上砸出血,验伤后不造成轻伤,
就是一张创口帖帖一下就没事的那种伤,
而我右眼被打的3块淤青,左耳擦伤,脖子被抓伤,
那个警察说我殴打他人,
而且不属于正当防卫,
到了派出所,叫我写的那张东西,我也说不清那是什么,
反正就是事情的经过,完了之后要签名按手印,但是对方那人不用写,
然后说要调解,我说我接受,
调解过程当中,对方的老婆一直骂我,
要打电话去我学校要求校方给予我处分,
店里的经理和警察叫我道歉完了就不要说话,
我听了,
调解的结果是让我赔偿一万元,我不知道那是属于什么,
那警察说依照我这样的情况,直接可以拘留,
我不知道他是什么意思,
其实我也不知道该问什么,
你觉得我该怎么做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提提裤子(浙江-杭州)
提问时间:2010-02-21 21: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