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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妻子用我本人的名字签署了《武汉市商品房认购书》

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妻子用我本人的名字签署了《武汉市商品房认购书》 我妻去参加华润置地(武汉)发展有限公司的华润置地中央公园第三期楼盘开盘活动。但在售楼员的再三劝说:今天签订《武汉市商品房认购书》有几个点的优惠,而且是最后一天,过了今天就没有优惠了,我妻就此动心。售楼员为了达到推销目的,不顾《武汉市商品房认购书》第七条 “本认购书须由本人或公司法人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购房)亲自签署。如本人或公司法人代表不能亲自签署,委托他人办理的,受委托人须要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及委托人、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相关资料的原件”的明确规定,还是极力诱导我妻,售楼处在我妻还没有反应过来时,把她本想去取回先前交的二万元购房认筹金,非常迅速地直接转为“认购书”中所说的购房定金。
这一切我不知道。晚上回到家里,我妻才把认筹的事告诉我。知道此事后,我非常气愤,于第二天和妻子一起到华润置地中央公园售楼处,找到了售楼员直接提出: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你与我妻子以我的名字签署《武汉市商品房认购书》为无效,请退还所交的二万元购房认筹金。售楼员自知理亏,便找来售楼处一名负责人。这名负责人先是劝说我买他们的房子,见我坚持认购无效,要求退钱时,他理屈词穷,便恼羞成怒地说:“我不管你们谁签的字,钱我收了就不会退,除非你找熟人来,才能退钱,否则,你只有买我们的房子,二万元才能冲抵总房款。”
根据我妻用我本人的名字签署的《武汉市商品房认购书》第七条“本认购书须由本人或公司法人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购房)亲自签署。如本人或公司法人代表不能亲自签署,委托他人办理的,受委托人须要出具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及委托人、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相关资料的原件”之规定,华润置地(武汉)发展有限公司与诱导我妻用我本人的名字签署的《武汉市商品房认购书》,未经本人亲自签署,并未经本人委托,该认购行为于认购书条款相背,于法无据,明显无效。
在依法维护本人合法权益,及时提出退款要求,华润置地中央公园售楼处无理拒绝的情况下,我将提出诉讼,请人民法院给予支持,能打赢官司吗?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张三2005(湖北-武汉)
提问时间:2012-03-30 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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