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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06年入厂,企业未给我办理任何用工手续,也未曾给我过加班费
我于06年入厂,企业未给我办理任何用工手续,也未曾给我过加班费 我于06年入厂,企业未给我办理任何用工手续,也未曾给我过加班费,08年1月1日直接让我们和劳务公司签了合同并且约定了加班费及任何福利待遇包括在工资中,由于我个人原因于12年2月向公司领导申请辞职,并要求补给我加班费和经济补偿,他们同意给我 补得同时要求我们拿出08年之前证明加班的证据给全厂职工都一次性 补齐了,我提出诉讼要求企业给我加班费及额外补偿25%并要求企业给我支付经济赔偿金和额外补偿50%合理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凯富(辽宁)
提问时间:2012-03-30 1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