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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辩护

因纠纷而误伤他人

因纠纷而误伤他人 尊敬的律师你好:
    我于2011年12月29日从湖北省鄂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租用了其名下的六间门面房,因门面当时有承租户在使用,我的合伙人汪金波前去协商这些承租户退门面,这些承租户却说他们已经在一个姓赵的人手上租得此门面并且已经交了一年租金,使用期限到2012年6月30日,于是我们联系信用社问此情况,信用社的领导说,赵与信用社签订的合同已于2009年6月30日到了期,后来再也没有来签合同,他并没有收租的权利,并向我们提供了证据,于是我们向这些承租户说明了情况,承租户不理解,我的合伙人汪就锁了这些承租户的门,这些承租户就通知赵向其要求赔偿损失,赵气呼呼的带了七八个人来剪了锁,汪就问赵原因,赵说门面是他的,汪要求其提供证据,赵拿不出来,汪就向赵提供了我们与信用社签订的合同,并见其带了这么多人就报了110,110出警后认为是纠纷,问了几句就走了。110走后汪就向赵要求赔偿这些锁而与赵发生打斗,汪抢夺到赵身上自带的警用甩棍将赵头部打伤,并将其尺骨误伤导致骨折鉴定为轻伤,赵也用钢管将汪头部打伤缝合四针鉴定为轻微伤。事情发生后赵告向公安局,于是汪就到当地派出所去说明情况并愿意和赵调解,但赵找了湖北省公安厅的关系施压且坚决不同意调解,无奈汪就去派出所自首,现关押在当地看守所。事情发生后在赵手上的这些承租户明白情况后以赵诈骗他们门面租金为由将赵告到当地公安局经侦大队,当地公安局以种种理由没有受理,鄂州市信用联社也以非法侵占为由将赵告到当地公安局经侦大队,当地公安局同样也没有受理,赵还打电话威胁信用社领导,导致信用社领导惶恐不安。请问贵律师,就这件事情,汪应该怎样来为自己辩护,应该承担什么样的判决?赵是否有违法行为?赵应该承担什么违法行为?而赵现在还在活动怎样将汪判重!天理何容?请贵律师费心尽快帮我参考答复,感激不尽!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孟庆杰(湖北-鄂州)
提问时间:2012-03-30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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