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离婚以后我的合法权益应该怎样维护?
离婚以后我的合法权益应该怎样维护? 我与丈夫结婚八年,婚后一直感情不错,他在离邻县的一个乡镇帮他哥哥管理一家厂,2008年底回来为了一件小事就离家不归了,我尽了最大努力,他非离不可,本来孩子一直跟着我的,但这次一来他自己坚持要孩子,二来我也想让他尝尝带孩子的艰辛,他在法官面前也承认只要我想看孩子,他会送过来的(因为他那里到我们本地交通不方便),还有当时在法官面前写下的协议书上只写明了女方带走随身物品,和有探视权,我当时也提出应该写明拿走哪些物品,以及探视时间,但法官说她没功夫跟我们弄这些细节问题,说这些是以后自己协商的.手续办完后,他就不认了,把我的东西卖的卖扔的扔,我只拿到一些过期杂志和我以前上学用过的书和一些旧毛线,他说法官就没有判给我什么,我没有什么东西在他那里,而且目前手机关掉好多天了,我已经无法联系到他,而且在网上我遇到过一次儿子,他说有人监视他,对他说永远不准跟妈妈见面,我很伤心,请问一下,法官这样做对吗?他这样做我怎么办,法官说这次是协商解决的,双方都签过字的,孩子不可以再更改抚养权了,以后也不可以再起诉了,是这样的吗?我也找过法官,问她为什么我拿不到自己的东西,她说她也没有办法,她就算出面联系到男方,人家都不一定愿意接她的电话,她管不了,如果愿意就自己去执行庭.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unyy(江苏-南通)
提问时间:2010-02-20 1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