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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缓刑犯没有交付执行,拒绝赔偿是否构成犯罪,哪种罪?

请问缓刑犯没有交付执行,拒绝赔偿是否构成犯罪,哪种罪? 2001年罪犯以故意伤害被害人致五根肋骨骨折(十级伤残),法院三次裁判定罪,但均以“罪犯积极进行赔偿,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为由,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赔偿经济损失1.1万余元(含已赔付5500元医疗费),后于2006年同法官勾结,枉法裁判,当日立案,当日执行被害人1.5万余元。至2008年底,经省高院指令再审,中院判决维持缓刑定罪,赔偿经济损失3万余元(含执行回转1.5万),令10日给付。但九年来法院未将罪犯交付公安执行监管,罪犯也没依法进行赔偿受害人一分钱,并当面给被害人说:“你到阎王老子那里去要钱!”
请问缓刑犯是否应交付执行,是否构成犯罪,哪种罪?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hengl……(北京)
提问时间:2010-02-20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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