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提前解除租房合同,是否有权取回已支付租金?
提前解除租房合同,是否有权取回已支付租金? 公司预付房租到12年5月底,现我司于3月底提出告知:将承租到12年4月底止,并承诺支付2个月押金作为违约金处理。但是物业说在当初签订的租赁合同中共有列明:已支付费用将不做退还。那么意味着,我司在支付了违约金之后还要多支付1个月房租。此类条款在当初签订合同时已经打印在文本上面,作为租房者根本无权提出异议和要求修改删除。现在物业以此为由拒绝退还1个月房租,这种做法是否合法,我司是否可以提出告诉?盼复,多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帅的灰姑娘(上海)
提问时间:2012-03-29 15: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