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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怎么维权?是控告法院,还是控告执行员?
我怎么维权?是控告法院,还是控告执行员? 2011年6月2日,贵州麻江法院执行庭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谷硐镇乐埠村麻秧组罗伙芝申请执行陈正彬一案时,在执行中,我妻子用自用相机拍照,执行员文治泉一行人等要求把照片删除。为保存相片留作证据,我将相机带出执行现场,他们就给我扣上了妨害公务罪的帽子要将我拘留,并于当日下午五点左右强行把我抓走带到法院。就在抓我上警车时,那个穿警服开车的人对我蛮横的吼道“你是要跟我们走,还是要我动手!”;此时还传来“把他铐起来”的声音;之后我妻说相片是她照的要抓就抓她、、、、、、此刻又传来了“要抓他才有搞头才能搞到事”的声音。我被他们推上车时,学生已经放学回来,不少学生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老师被他们抓上了警车。来到谷硐,文治泉一行人等曾在李老八开设的餐馆吃晚饭,我要求上厕所解手,那个穿警服并开车的人就把守在厕所门外。才上完厕所出来,我就接到了关心我的同事打来的两个电话。吃饭时,他们轮番对我实施了思想上的“开导劝解”。
文治泉一行人等非常清楚要想从陈正彬这么一个老实巴焦的文盲穷农民那里执行到一分钱,那比登天还难。因为我是教书的有工资可拿,他们便在我身上看到了完成工作任务的希望。于是文治泉一行人决定把我当成替罪羊,要拿我开刀从我身上要钱,把我当成了他们顺利完成执行任务的工具。
在麻江法院执行庭里,文治泉“语重心长”地对我讲到:现在有两条路可以让你走。一条路是拘留你15天,而你会因为无故旷工15天将被开除公职。现如今工作得来不易,想想你因此丢了工作值得吗?不就3万多块钱嘛,不过就是一两年的工资,即使去贷款你们教师也是很容易办到的、、、、、、;另一条路是写两份保证书。一份保证“我妻用数码相机拍摄的法院强行执行经过等资料绝不外传及进行网络上传,否则我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一份保证“我自愿担保陈正彬于2011年6月3日12时之前履行完毕,如未能履行完毕我自愿代为履行,并于2011年12月31日前履行完毕。”他边讲边找出拘留证亮在我眼前,摔在了桌子上。
而与此同时那个穿警服并开车的人正和一位年轻的女执行员在近旁聊着被抓进拘留所的话题,说是刚进去的要遭到狠狠地毒打,有的还被表演“坐飞机”。做飞机我不懂,但从他们说话的内容中可以知道那是比毒打还残酷的虐待人的手段。
被文治泉一行人等限制人身自由后,我一直惊恐不安。现在又听到他们这样讲,我内心更加忐忑,更加不知所措。我上有七十岁的父母要尽赡,下有不到一岁的儿子要哺养、、、、、、此时此刻我承受着巨大的心理压力。难道身在法院的我还有选择的余地吗?喊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我精神崩溃了。最终在他们的威逼利诱和授意下我违心地作了笔录写下了保证。第一份笔录和第一份保证因为达不到要求,被他们用碎纸机销毁了,后来就在他们的口授之下,我不得不自愿地写下那两份令我今生冤屈,教我今生屈辱的保证书。扣留了我妻子的数码相机,写完了符合他们要求的保证书,文治泉一行人等立即把我赶出了法院,此时已是6月3日凌晨,天正下着大雨,可是他们仍然一而在再而三的对我恐吓到:明天中午12点之前无论如何都要陈正彬把钱交齐,否则仍然可以把我拘留。
为了不影响到我的工作和正常的生活,2011年6月3日,陈正彬一家东借西凑了3000元钱,终于在规定的时间内交到了坐在执行庭里等待的文治泉手上、、、、、、自从陈正彬自动登法院的门交钱,文治泉一行人就尝到甜头的2011年6月3日起,直至2012年3月12日,他们再也没来找过陈正彬。
因为我是被要挟被恐吓被威逼利诱违背意愿写下的保证,所以我当然永远不会去履行,更不可能去自愿履行。
2012年3月12日,麻江县人民法院下发了《贵州省麻江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从本月起克扣我的工资直至赔偿完毕为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蒙蒙蒙蒙蒙(贵州)
提问时间:2012-03-29 0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