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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父亲儿子女儿三人生活,母亲在孩子六七岁时离家出走,父亲独自盖房子

农村,父亲儿子女儿三人生活,母亲在孩子六七岁时离家出走,父亲独自盖房子 农村,父亲儿子女儿三人生活,母亲在孩子六七岁时离家出走,父亲独自盖房子,房产证是父亲的名字,第二年儿子结婚,后孙子出生,父亲和母亲离婚,协议书写房子为儿子女儿共同享有,现父亲再娶,儿子要求父亲出去住,不允许继母在这个房子里住,父亲同意了,但儿子要求改房产证名字,经协商后决定改成儿子的名字,只是1,女儿的居住权,即随时回家住的权力,2,父亲的居住权即随时回家住的权力,3,儿子拥有完整的房子,要负责未来对父亲的养老问题,4,儿子将来如果不赡养父亲,女儿可以争原属于自己的一半房产并对父亲尽赡养义务,5未来万一父亲再次离婚,要求父亲有权力回来这个房子居住6房子在父亲及女儿不在家期间,允许儿子儿媳居住使用,但是当父亲女儿在家时,使用及居住权必须归还父亲,和女儿,7不允许儿子儿媳卖房子8房子后的地为父亲的口粮地,必须归父亲所有,以及墙外的地也归父亲所有!一共八条,这是父亲及女儿提出的要求,请问可不可以将这些要求按照法律上的术语重新整理一下,因为我们想签订一个协议,这些是协议内容,拜托了,我家这里据说公证费特别贵,不公证,找村长或者亲属签字见证,具有法律效力吗,拜托了,这个有点着急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辽宁-鞍山)
提问时间:2016-10-07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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