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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劳动社会保障部第18号令,关于第三条的疑问,非常急

咨询:劳动社会保障部第18号令,关于第三条的疑问,非常急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 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我想咨询的是:在第三条中,我二哥因工死亡时,我爸59岁,还未满60周岁,所以申请不了供养亲属抚恤金,但是,等他满60周岁了可以申请领取吗?还是说现在没满60周岁,所以现在和以后都不能申请和领取了??现在单位告之说以后也不能领?所以很困惑!!求法律和专业人士解答。。非常急。求答复。。谢谢!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samliy(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2-03-26 2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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