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婚前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应,特别是第二条关于孩子姓氏的
婚前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应,特别是第二条关于孩子姓氏的 协议如下:
甲方(男方):
乙方(女方):
甲乙双方通过自由恋爱,现准备于2012年登记结婚,为保障婚后能够过上幸福美满的生活,履行夫妻各自
应该履行的义务,避免和减少家庭婚姻纠纷,经过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条款,供双方在结婚后自
觉遵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要互敬互爱,自觉履行夫妻忠实义务,和睦相处,互相扶助,共同孝敬双方的父母
第二条; 甲乙双方的第一个孩子随母亲(女方)姓,第二个孩子随父亲(男方)姓,无论日后发生什么事
男方都不得随意更改孩子姓氏。
第三条:甲乙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必须忠诚于婚姻,若因其中一方过错原因导致离婚的,
若离婚时有子女,则在离婚后,有过错的一方自然失去子女的抚养权,子女随无过错一方生活
甲方乙方均是在清醒且完全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的该协议.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在双方签字后生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jinzhu……(河北-廊坊)
提问时间:2012-03-25 2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