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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

自诉案子的鉴定是否是当事人双方去呢?

自诉案子的鉴定是否是当事人双方去呢? 对方当事人在最初住院时,头顶伤口长3.5厘米,出院半天后,住进了另一家医院,伤口长6厘米了,两个医院都有病历。对方到本市的公安鉴定机关鉴定,说是轻微伤,对方没有掏钱,因而没有鉴定结论。后来,对方到法院弄的委托书。请问,没有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法院可以出具委托书吗?是否是我们当事人双方去做鉴定呢?法医鉴定的时候,使用第二次住院的病历,可以吗?伤害鉴定的实际年龄与当事人的年龄相差17岁,可以吗?没有伤痕的照片,可信吗,可以吗?在我们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先抓人,再调解吗?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邂逅2009(辽宁-朝阳)
提问时间:2010-02-15 21:19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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