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重新鉴定
您好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需要提供的材料有《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并提交:
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
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医疗终结或停工留薪期满时);
病历复印件、检查检验报告(还要有近期的);
与劳动部门沟通或者委托律师处理
建议当面咨询 如有疑问或需要律师协助,可以致电武汉姜华律师
你好。向劳动局提供单位的法人执照复印件、劳动关系证明、事故发生证明等。
具体所需的材料劳动能力鉴定部门会告知给你们。
劳动局会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