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电表厂工人待岗工资的问题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办法》(劳部发【1994】489号)第十二条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待岗人员属于在职职工,单位必须为其交纳社会保险.
应按国家规定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