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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劳动仲裁判决是否公正

劳动仲裁判决是否公正 劳动仲裁结果下来让我大失所望,种种证据已经证明,用人单位每个月都有克扣劳动者的工资,且有收据证明,用人单位随意罚劳动者的款,规章制度严重违法,合同也严重违反劳动法26条导致合同无效,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法38条所有条款,这些劳动局都得到了确认。但最后的判决是劳动者未以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提出辞职不能得到补偿。请问劳动局的判法是否正确。劳动法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就足以说明只要举证用人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就可以得到赔偿。没有一条规定要以38条情形指定的情形为辞职理由才能得到赔偿。按这个逻辑那是不是杀人犯杀了人,是不是也可以以没有说杀人犯是因情杀人的,而杀人犯就无罪呢,故应得到赔偿,本人已起诉到法院,法院会不会重新考虑判决。本人所说的“工资太低”为由辞职恰恰证明用人单位单方面变更劳动者的劳动岗位调岗不调薪,本来是扫地的你调人家去当老总,但还让人家拿扫地的薪水是不是工资低了呢。用人单位每个月都克扣劳动者的工资,也属于工资低了的情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wuchan……(广东-东莞)
提问时间:2012-03-23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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