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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几年的道路被强行霸占,邻居只能行走屋檐

十几年的道路被强行霸占,邻居只能行走屋檐 我家的邻居蛮横不讲道理,拿村里人行走了十几年的道路(我家是主要的行走者)与我家两间小房子交换,他说他家对出来的这条道路是他的自留地,说不交换就没有道路走,我们觉得没有道理没有和他交换。之后他真的在道路上堆上泥土石头并围上栅栏,只留下屋檐。现在只能行走屋檐,通行真的很不方便,也根本无法排雨水。事后上网搜索了相关实例,都是说到法院起诉其侵犯通行权。也看到了相关的法律条例。
具体如下: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二 、民法通则 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
99.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
101.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
于是我信心十足地到法院起诉。这么小的案子法院开庭后居然两年才判决,真是气死人了,现在被那蛮横的邻居堵塞的地方都已经种上菜之类了,而我家就这样豪不方便地走了两年,郁闷啊。最糟糕的是判决结果不是判他恢复原状,而是到政府等有关部门确定土地使用权限,对是否影响我家通行,是否影响排水只字不提,难道上面所列出的这些法律都是废的?在这历史上形成的道路上贸然进行堵塞真的一点也没有错?郁闷啊,这是什么世道?不是没有去政府什么部门请求帮助,其实最早还是去这些部门求助,而这些部门都是来调解一下,那边气势凶就向那边倒,说出来的解决办法也是等于间接帮那个蛮横的邻居。他们说叫村民签名决定这到底是他的自留地还是道路。怎么这样就可以决定一块地是谁的啊,如果每块地都是这样通过集体来签名的话岂不是天下大乱?而现在村里的人几乎都是欺善怕恶,平时很多人和我家不是很和,说句不好听的其实就是眼红我家。现在叫集体签名当然都是签他家的啦。总之这样解决怎么都不愿意,所以最后唯有诉讼了,但是现在两年来结果出来了还是回到最初那样,怎么叫人不郁闷呢?法律显得多么的软弱无力啊!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眼大堂(广东-肇庆)
提问时间:2010-02-13 17: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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