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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

社会治安 本人在为村委会工作,发放土地承包补偿款的时候。因被承包土地者家人内部协商不妥,家里成员有三个儿子,大儿子应得的部分,不想让自己父母代为领取,其父母在未经过他大儿子允许的情况下,想索取其大儿子应得的补偿款,本人在未经其大儿子的允许不予发放,其父母因未得到他想要其大儿子的补偿款,恼羞成怒,对本人进行人身伤害,将本人右手腕处咬伤至出血,脖子上有抓伤,衣服破损,其后声称被本人殴打至骨折入院,入院后经检查,未有因殴打而导致的病理反应,《其有前列腺病史》,出院后多次到当地派出所,反应说本人将其殴打,让人本对其进行赔偿,其本人要求赔偿人民币10000元,其两个儿子要求赔偿50000元。当地派出所进行调节,要求本人对其进行适当的赔偿。本人不同意调节意见,派出所扬言要将本人拘留,进行治安处罚,拘留10天,罚款500元。在事发当时,派出所下来取证,多名证人证实,本人未对其进行任何形式殴打以及伤害,并证实本人被其咬伤。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派出所有权利将本人拘留或任何形式的处罚吗?本人还需要承担什么责任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guojie……(辽宁)
提问时间:2012-03-20 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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