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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

B是否承担全部责任?

B是否承担全部责任? 案情由来:
A骑小三轮车在陈彷公路陈西路口借道左转向西行驶,被B骑驶的电动车(由西向东)撞倒,当时A被撞得满脸是血,脸部多处骨折,左半侧身体感觉疼痛不已,下颌部两大伤口外翻,真是惨不忍睹,完全失去语言能力和行动能力。而B毫发无损。事件发生后。B擅自把小三轮车推离现场,又借口用电动车送A去医院而把电动车骑离现场,实际上,电动车离开现场后马上拦截其他车辆送伤者去医院。事件发生时,现场无第三者在场,B又没有请人保护现场,且未及时报案,致使现场证据全被破坏,责任无法认定。

个人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故意破坏现场、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又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原则,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负全部责任。交通事故当事人未标明位置而移动事故现场的车辆或者物品,致使交通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的,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原因如下:
(1)本次事故中,作为双方当事人之一的伤者被撞得脸部多处骨折,左半侧身体感觉疼痛不已,下颌部两大伤口出血不止,伤者当时血肉模糊,伤情严重,当时应该是一个无行为能力的人,不具备报案的条件(陈家镇医院无法救治,到了堡镇医院也没有能力治疗,直接由120救护车转上海市第九人民医院。)。而B毫发无损,且拥有手机,应是一个有条件报案的当事人,但未及时报案,致使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本次事故中,B未标明位置而擅自移动事故现场的车辆(把小三轮车寄放在路南的农户家里,第二天后由她父亲送到交警队。以救人为借口骑走了电动车,实际上仍然请别人协助送伤者到达医院),致使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3)本次事故中,当事人B具有报案意识,但有意拖延报案时间,不在现场报案(在陈家镇医院报的案,110接警后无法看到现场,有110接警记录为证),属故意破坏现场、毁灭证据,承担全部责任。
不知这样认定是否正确?请指点。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playpi……(上海-崇明县)
提问时间:2012-03-20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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