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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15年入职一家总部在陕西的民营公司,当时以沈阳分公司名义在沈阳招聘,招聘办公地点在沈阳
本人2015年入职一家总部在陕西的民营公司,当时以沈阳分公司名义在沈阳招聘,招聘办公地点在沈阳 本人2015年入职一家总部在陕西的民营公司,当时以沈阳分公司名义在沈阳招聘,招聘办公地点在沈阳。公司在2016年3月正式注册成立沈阳分公司。由于始终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保险,本人于2016年5月离职,并要求公司给与补缴社保,但经过社保局协调,公司仅愿意承担2016年3月起至本人离职的社保缴纳,之前的补缴诉求,要我找陕西总部进行协商,请问,这样合法吗?我该采取什么措施?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辽宁-沈阳)
提问时间:2016-09-23 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