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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关于退还发错工资的说法是否合法?

关于退还发错工资的说法是否合法? 各位律师,您好!我今天有个问题,就是单位关于退还单位发错的工资的说法,我是六盘水某地质队的,到单位已经九个月了,还没有签订聘用合同,我在3月5号递交辞职信,昨天收到辞职回复,辞职回复里面说要求退还发错的工资,是多发的(我被他们安排至贵阳学习,就只是他们和人家联系了一下,不属于培训,单位给发了基本工资和野外补贴,现在他们要求把发的野外补贴给交出来,最开始说是培训费,后面改成是单位发错了)。而且他们说这工资是是我们不该享受的工资,另外还说事业单位有事业单位的规定,后面我立刻去劳动局询问了一下,劳动局的回复是如果单位说是发错的,且不应该是我们享受的,是应该退还的,他的要求是合理的,我想问是不是发错了,责任就要我们付,钱就要退还?还有我们要求双倍工资,他说我们在见习期内(试用期三个月,见习期一年),不该享有这个权利,是不是事业单位就该不遵守劳动法?或者是另有劳动规定?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李雨心(贵州-六盘水)
提问时间:2012-03-20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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