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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

农村户口,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无固定的收入来源证明,伤残赔偿应按何标准计算?

农村户口,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无固定的收入来源证明,伤残赔偿应按何标准计算? 原告(负交通事故次要责任)贵州农村户口,交通事故受伤,提供村委会和居委会证明在城镇居住,无稳定收入来源证明,其在诉求伤残赔时依据《贵州省高院、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十四条“确定适用城镇或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时,一般应以受害人户籍登记地为原则,以经常居住地为例外。对于受害人户籍上虽登记为农村居民,但有证据证实发生交通事故时受害人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按城镇居民的标准对待”但该指导意见第四十三条:“本指导意见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作出新规定的,从其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05]民他字第25号复函(2006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印发该复函予全国各地高级法院,参照适用。)“受害人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这一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农村户口按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赔偿,应当同时具备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条件,二者不能或缺。据此,被告可以驳回按农村标准计算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793762……(贵州-黔西南)
提问时间:2012-03-20 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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