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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没有办理迁移手续的户口

没有办理迁移手续的户口 姑妈在1985年之前有过一段事实婚姻,和前夫生有三个儿女。后由于感情不和姑妈便和她前夫离婚,三个儿女也跟着姑妈一起生活。于1988年在别人的介绍下,带着三个儿女和没有配偶的李某生活在一起并生有一个女儿。由于当时登记制度不够完善和传统习俗的影响,姑妈和李某既没有办理结婚证,户口也没有办理迁移手续。后李某通过关系,把姑妈的户口和她的儿女改跟李某同姓,户口也跟着落户在这里。我姑妈在前夫那里并没有办理户口簿,只是在当地的大队登记了一下姓名和其他的一些情况。自从姑妈和前夫分开后就再也没有在他那里生活过,也没有在他那里办理过身份证。姑妈没有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但户口落户在这里,身份证的所在地址也在这里,也长期在这里居住。基于这种情况姑妈是否存在着有两个户口之说。镇政府可以以此理由和姑妈和李某不是合法的夫妻而要求撤销姑妈和前夫儿女的户口吗?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qidaim……(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12-03-19 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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