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筑
关于违法强制拆房的问题
关于违法强制拆房的问题 关于解决拆房损失的申请
尊敬的且末县城建局领导:
我叫吐尔逊.肉孜,农民,今年60岁,居住地在且末县阔什萨特玛乡阿勒玛特热木村,妻子叫麦合吐木汗.托合提,农民,今年59岁,我有8个孩子(5男3女),共10口人。目前我的身体不好,有心脏病、骨节炎,走路有障碍;妻子麦合吐木汗.托合提也身体不好,她也有心脏病、轻度癫痫病,好几次迷昏摔倒的,我和媳妇没有劳动能力,次子上星期六刚再婚,3个孩子还有没有结婚,四子在且末县人口计生委上班,两个孩子还在上学的。
2005年我在加瓦艾日克村购买一套260多平方房子,有房产证、建筑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手续齐全。有一亩田庄、大概400平方空地。我从购房以来在空地想盖房子租房挣钱,但我的四子劝告我不让盖房子,我也懂法律的人,法律不允许的情况下我也不违法的,所以我一直没有盖房子。2010年以来好多人盖起来好多房子,去年周围的好多人给我说“你们那么多的空地,如果您们不盖房子给我们买一下,我们盖房子”,但我一直没有做过违法盖房子的事。可能您们也知道您单位的有些干部给有些家庭说过可以悄悄地盖房子,还有您们有些干部拿钱后让他家盖房子。您们知道去年加瓦艾日克村的好多家庭光明正大的盖房,但您们没有阻止他们盖房,也没有通知或宣传。本来我们也想去年秋天盖房,但四子挡着我不能盖房。去年因人家在水渠上盖房孜,在田庄也浇不上水。今年春节我上来看看一位汉族人没有给我们说过私自拆到我的围墙盖房子了,邻居吾斯曼阿訇在我们的栏圈上私自盖房子了,反正除我以外其他人都盖房子了,看着这些事我心里有点难受。邻居都说“做一次请客城建局的人他们可以让你盖房子,您们也盖房子吗?”。
难道您们没有看到这些情况吗,反正您们也没有进行通知或宣传或挂横幅,也没有拆着人家盖的房子,而且我听说了这范围的房子两年期间不拆的消息,为了租房挣钱的目的于2012年2月4日与盖房老板签合同开始盖房子,刚盖起来一间房子,我们买方块刚离开房子的时刻,在没有家人的情况下2月9日下午5点左右您单位的工作人员偷偷的拆掉了,我们听了以后马上回来了,但您们人都跑走了。当时您单位工作人员没有按照行政处罚程序办事,没有出示行政执法证,没有表明自己的身份,没有给我们通知或告知,也没有送达通知书,也没有征求我们的意见,严重违法了行政处罚法的行政处罚程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施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规定》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擅自偷偷的拆掉了并给我损失了1.5万元。如果当时您单位工作人员给我们说过“不允许盖房子”话,我们也当然服从您们再不盖房子的。我心里非常生气,但一直没有给您们上访。第二天我们回阔什萨特玛乡的房子,盖房的老板天天打电话催着要求我们盖房要不赔偿损失。我们再没有办法2月15日上来看看人家继续盖房子了,周围的都说“请一次客城建局的人,他们允许您们盖房子”,但我们没有请客他们。2月17日又继续盖房子,2月20日基本盖完了,22日您单位工作人员才来给我们发了通知书,您单位工作人员又违法了行政处罚法的行政处罚程序没有出示行政执法证,也没有表达自己的身份。您单位通知书上写的是“现责令您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并3天内到且末县城建监察大队接受处理,否则城建监察大队将依法对你行政处罚”,所以我们停止建设再不盖房子了,执行您们的通知书精神。第二天回去阔什萨特玛乡的房子,3月12日您单位工作人员在房子没有家人的情况下,也没有给我们通知或告知的情况下强制拆房了。这事四子发现了以后去看看已经拆掉了房子一半并阻止他们继续拆房。儿子害怕发作我的心脏病,当时没有给我说,第二天我上去一看才发现了拆房子的事情。
我也懂法律的人,遵守国家法律的法规的老汉,如果您们首先给我宣传和告知,我当然不盖房子的,第一次拆房的时候给我说过“再不盖房子的”话我也不会再盖房子的,并不会继续损失15万元。您单位2月21日给我发的通知书上写的是“现责令您停止违法建设行为,并3天内到且末县城建监察大队接受处理,否则城建监察大队将依法对你行政处罚”,我收到通知书后及时停止违法建设,但您们工作人员强制拆掉我的房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规定》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不能采取强制措施并强制拆房的。
我的法律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必须遵守下列程序:
(一)向当事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二)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理由和法律依据;
(三)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
(四)将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五)在三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依法可以当场
收缴罚款的,还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乡规划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规定》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影响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的执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现决定错误,或者复议机关、司法机关责令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和下列方式处理:(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工程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书面报告或者建议,陈述违法事实、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执法依据和应当采取的强制措施;(二)经人民政府审查同意,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强制措施;(三)有关部门下达执行强制措施的书面通知,制定执行方案并组织实施;(四)执行强制措施,执行人员应当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和强制执行书面决定,通知被执行人到场,被执行人不到场的,应邀请被执行人亲属或被执行人单位工作人员或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到场作见证人;对被拆除建筑物内的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制作影像资料、书面记录,由执行人、被执行人、见证人签字;案情复杂的,执行过程应当公证;(五)执行部门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
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机关先行支付执行费用的,可依法向被执行人追缴。执行费用列入行政执法机关经费并纳入财政预算的,从其规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人要求:
尊敬的城建局领导,您单位工作人员没有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事,违反了以上法律法规,给我损失了16.5万元的,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现恳请建设局领导考虑我的家庭实际给我赔偿盖房的损失16.5万元为盼。申请人:吐尔逊.肉孜2012年3月15日
您好各位律师,这是我给且末县城建局提出的申请,具体内容给您邮箱发了,我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行政机关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执行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向县城建局申请损失赔偿,但城建局拒绝给我申请的赔偿。尊重的律师请给我咨询一下,县城建局的这种强制拆房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吗?他们可以不给赔偿吗?
我的手机号码:15309968550,邮箱:673063433@qq.com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oghuz(新疆-巴音郭楞)
提问时间:2012-03-15 2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