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住宅基地的问题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不是集体成员的不能拥有集体所有的宅基地 我的补充: 2012-03-14 19:49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