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
冯国梁一案到底怎么判处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
冯国梁一案到底怎么判处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 2011年12月03日晚,冯国梁醉酒后驾驶湘M95762号小型普通客车,从东安县城方向驶往冷水滩区方向,18时30分,当车行驶至东安县东冷线13KM+790.6M处(东安县井头圩镇宝峰村)路段时,因临危采取措施不当,将正在为同向停靠在道路上的湘E92996重型自卸货车补胎的陈乐斐、蒋文龙、雷庆军撞倒,致使陈乐斐、蒋文龙,雷庆军当场死亡,湘M95762号小型普通客车受损,造成特大交通事故。
东安县检察院以冯国梁犯交通肇事罪向法院提出诉讼笔者表示遗憾。在全国范围内应该没有对醉酒驾车并撞死3人的肇事者只判处5年的案例。因此建议法院应以冯国梁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判处,应该判处冯国梁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醉驾猛于虎”。醉驾致人死亡仅仅以交通肇事罪惩治,不足以震慑醉驾行为,会使醉驾行为屡禁不绝。冯国梁明知饮酒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醉酒驾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仍醉酒驾车,并造成三个不特定人死亡的重大后果,其主观心态上对其醉酒驾车的行为可能造成不特定人的人身危险持放任态度,应视为接间故意,其置公共交通安全于不顾,放任自己的行为对他人的生命和财产造成危害,已经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至少应判处冯犯10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样才能掀起一场打击醉驾的全国性风暴,极大地提升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的态势,从而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
敬请广大律师就此案谈谈看法。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陈求探(湖南-永州)
提问时间:2012-03-13 1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