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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转让后,税务登记未变更之后遗症,咎由谁取?

公司转让后,税务登记未变更之后遗症,咎由谁取? 各位律师好:    
    我有一个家政公司于09年12月,通过法人变更的方式转让给了新法人,营业执照变更顺利通过,但去办理税务变更的时候,因为新法人把发票本给弄丢了,被税务部门告知:必须要登报后才可以办理变更事宜,一年以后,新法人快递过来一张委托书(内容为:我全权委托新法人到税务部门办理法人变更事宜,我在上面签了字),后来新法人告诉我,一切办妥。     
     前不久,我又申请了一个营业执照,去办理税务登记时,却被告知:我之前的那个税务登记法人未变更,而且成了非正常户,面临着大金额的罚款和繁琐的登报手续,在这件事情未解决之前,我不能作为法人去办税务登记事宜,所以,办照中断,现在新法人已经无法沟通,税务所曾经通知新法人履行变更义务,但新法人称:该执照已经不使用了,所以也不想继续履行变更义务。
我的问题如下:
1、这件事情对我有什么负面影响?对新法人又有什么负面影响?
2、登报、和相关的罚款该由谁承担?
3、我该怎么正确处理这件事情?
4、我能否要求新法人赔偿我办照中断的相关损失?
5、我的住址是闵行区,新法人的住址在松江区,执照注册地是在

   问题补充:这个公司转让的过程中,产生过转让费的纠纷,后来在松江法院调解结案,我胜诉,松江法院应该有档案资料备份,不知道现在还需要这些资料吗?如果需要的话,两年前的资料该如何向法院索取?急急急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516120……(上海-闵行区)
提问时间:2012-03-12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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