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您好!我遇到一个很大的困扰,希望可以帮助我。
您好!我遇到一个很大的困扰,希望可以帮助我。 您好,打扰您了!我遇到一个很大的困扰,希望您可以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帮助我一下。
我的情况是这样的,我在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有一套房子,从2007年10月份,我把它出租给了我丈夫的一个同事,考虑到他家庭的条件比较困难,我也是以相对较低的房价出租给他的。
09年初,由于我本人和我的丈夫健康状况都不是很乐观,于是决定在09年10月,也就是租期到时把这套房子给卖了,筹集资金为以后手术费用做准备。
当时,我丈夫的同事,也就是承租人,得知这个消息后,告知我们他想购买这套房子,于是,我们在2009年9月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收并取了定金¥141000.00。
在他交付定金的当日,他很不放心,要求我们在收条上注明“如果后悔不卖房,此房款作为6年房屋租金”的字样,但此时并未签订任何书面的租赁合同。
此后,他并未履行我们双方当时签订的购房合同,并以房价太高,超出他支付能力为由拒绝支付其余尾款。而我们也就以我们双方之前所约定的,将¥141,000.00作为六年租金的预付款。
2009年12月由于我丈夫的健康状况继续恶化,之前收到的¥141,000.00相对于巨额手术费用而言,仅仅是杯水车薪。我们不得不寻找下一位买主,以筹备资金。2010年2月于女士希望购买我们的这套房子,并开出了我们比较满意的价格,随后,我将此事告知了他,希望他能够理解我们的处境,搬出这套房子。而且,我们也承诺给予他一定的时间并帮助他找房子。
然而,没有想到的是,他却以我们承诺出租给他六年为由拒绝搬出。然而,我们并未就出租的时间作出任何形式的承诺。
由于于女士急需此套房,经与于女士协商下,决定一边办理购房手续,一边与他协商,请他搬离此房。并且于女士也答应可以让他住到三月底。在这段时间里找房子。
2010年2月5日,我们接到一份律师函,该函声称我们收取了¥141,000.00定金及首付款后不愿将房屋出卖给我委托人,属于违约行为。我们感到很气愤,明明是他们不想买房,现在却污蔑我们。在律师函的最后提出他们的要求“我委托人要求按此条款履行双方的房屋租赁协议,租赁期从2010年10月起至2016年10月止,每年房屋租金为23500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委托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我是否如他所述是属于违约行为呢?我该如何捍卫我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通化 王女士
2010-2-7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shamCh……(北京-海淀区)
提问时间:2010-02-07 14: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