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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晚上路边小便,对方劝阻并动手打人,我方三人还手致对方轻伤

我方晚上路边小便,对方劝阻并动手打人,我方三人还手致对方轻伤 我方晚上路边小便,对方劝阻并动手打人,我方三人还手致对方轻伤。对方说是我方先动手打人,公安检察院等定义我方为寻衅滋事,可确实是对方先动手,苦于找不到证据证明。但是回头想想,对方也没有证据证明是我方先动手啊,仅仅靠对方证词就定义我方为寻衅滋事是否合理?是否可以辩解?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河南-濮阳)
提问时间:2016-09-14 20:12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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