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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劳资关系-显失公允的承诺书是否有效

劳资关系-显失公允的承诺书是否有效 我于2011年9月19日开始到某单位筹备组上班,该单位是经重庆市金融办批准筹建的。
该公司于2011年11月取得营业执照。
从2011年9月19日到2012年3月8日我被该公司解雇,未签定任何劳动合同。
离职时,公司说如果我不签一份放弃对公司一切经济法律责任的追索权的承诺书,就不发放我2月份的工资(我无法证明公司说过这句话),于是我就签了一份承诺书,该承诺书上说我自愿与公司解除劳资关系,接受赔偿一个月的工资的方案,此后与该公司再无任何关系,此后放弃一切对该公司的经济法律责任的追索权。
我想请问,这份承诺书是否有效,我是否可以向劳动部门提请仲裁,申请按未签定合同的工作时间的工资金额的双倍赔偿,我有同事可以作我的证人。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unsure……(重庆)
提问时间:2012-03-11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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