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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问题

离婚协议书问题 我们夫妻间协议离婚,作了以下协议,请问下面对孩子抚养权、探望权及财产的分割都说清楚了吗?有没有漏洞?是不是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后就生效?要不要拿协议到公证处公作公证?

协议人:XXX, 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住XXXXXXXXXXXXXXXXX 
协议人:XXX, 女,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XXXXXXXXXXXXX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住XXXXXXXXXXXXXXXXX 
     协议人双方于XXXX年X月X日在XX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XXX与XXX自愿离婚
     二、儿子XX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男方不给予抚养费。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并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男方可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存款。
  (2)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四、债权与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权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协议人:                     协议人: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XLQ123(河北-邢台)
提问时间:2012-03-11 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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