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纳没有收到现金的情况下,给对方单位开据了现金收据,给公司造成了损失!
据您提供的基本事实,并基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本律师提供法律意见如下:
没收到现金即开出现金支票,严重违法财务制度,显属重大过失。员工故意、重大过失造成公司财产损失,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目前尚无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但在司法实务中,基本上法院判决都持肯定态度。起诉时基本上都以除了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作为依据。
以上法律建议,仅供参考。如果需要进一步的咨询,请提供相关材料,再与律师联系。
祝你一切顺利,事情得到圆满解决。
1 开具现金收据,如在财务上确认为收入,即视为出纳确实收到现金,2 可视为出纳领受对方单位的付款义务,即债务转移,3 出纳是债务人
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在现今经济社会中,供大于求的现象是众所周知的,业务员带收据讨债,对方受到收据不付款的事情屡见不鲜,你介绍的情况如对方确实没有付款,虽出纳有一定执行财务制度的责任,但根本的问题还不是出纳的问题。但是如果出纳已经收到对方的付款而不入账,挪作他用,应属职务侵占问题,达到一定数额就构成职务侵占罪,应报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