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犯罪
我们应以什么性质起诉股份制学校发起人?
我们应以什么性质起诉股份制学校发起人? 我们分别是一家民办培训学校和教育咨询公司员工。这两家机构已先后分别在同省但不同市的两地注册登记,法人代表均同一人。2009年7月,这两家机构法人代表作为发起人,以在外省注册的某教育集团公司名义,声称将同省异市的两家机构重组,作为集团属下办学机构,向我们发起组建“xx教育集团股份制学校”募股倡议。我们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在规定的期限内,于2009年7月16日前,各自将共50万元的私人银行存款,转入发起人私人银行账户,作为募股股金,当时发起人也以集团公司的名义(有公司印鉴和发起人签字)出具了股金证明,并召开了首届股东会,成立了股东会和董事会,根据出资比例,推选出发起人为董事长,同时签署了《xx教育集团股份制学校募股协议》、首届股东会决议、《董事会章程》。按照《章程》和《协议》规定,募股股金必须设立银行账户专项管理,必须只用于新增办学项目的支出,不得用于非办学项目的支出(包括原有债务的偿还),同时还规定,公司给股东每半年分红一次;在公司不论盈亏情况下,股东还可以退股等。
但在我们入股后,发起人并未将我们股东注册登记到集团公司名份上,而是将我们股东注册登记到上述一家教育咨询公司里,更有甚者,我们的50万股金也并未按《协议》规定转入银行账户进行专项管理,而发起人总以各种理由长时间存在其私人账户上,年终时,又以亏损为由,没有兑现给股东分红,且以为明年做经营计划为由,多次在会前会后暗示我们能否作出退股还是不退股的决定,,并声称,要是分了红,要从所退的股金扣除,云云。据2009年11月份的财务报告表明,从我们入股时间开始到2009年11月份止,共盈利40多万元,但银行存款却查无此数。鉴于此,我们根据《协议》规定,都于2010年1月16日起,以书面形式向其告知要求退股,并按双方均签署的第二次股东会议决议规定,在在3个月内一次性返还股金,在股金存续期间,保留计发股金利息的权利,由其签署了“同意”意见。
事后我们才了解到,发起人的所谓xx教育集团公司,是在以外省当地的一所当时在办的技校名义注册的办学机构,该技校法人代表也是发起人本人自己,但早在我们入股前就已经停办注销了,我们所注入的50万股金只知道在发起人的私人账户里,但迄今为止还不知道这50万股金,还有那40多万利润用于何方,在此,我们又很担心那50万股金是否能如愿以得,万一发起人又借故拖延,甚至拒还,我们将以什么性质来起诉他,是诈骗或非法集资?还是侵权?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635556……(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0-02-06 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