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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经济合同中的不同形式、不同比率的违约金合法吗

经济合同中的不同形式、不同比率的违约金合法吗 在商品房的买卖过程中与房开商签订了买卖合同(格式合同),但在合同中约定:房开商交房后超过约定的在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因房开商的原因,买受人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房开商按已付房价款的0。0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而在其它的违约条款中约定:买受人违约的则按每逾期一日就按总房价款的万分之零点五支付违约金给房开商。这两种违约形式,前一种是固定违约金,违约一天是这么多数字的违约金;违约十天、一年、十年甚至百年也是这么多的违约金(这是房开商违约而要支付的违约金)。而后一种遇是滚动式的违约金,它是按违约的天数多少违约金就跟着变化的,它的数字可以大到无穷大(这是买受人向房开商支付的违约金)。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守法的我(广西)
提问时间:2012-03-09 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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