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决不服,并且要我交钱才能拿车,请问我应该怎么做
对交通事故认定书判决不服,并且要我交钱才能拿车,请问我应该怎么做 今年2月6日早6点,本人驾驶轻型厢式货车自西向东行驶,对方驾驶电动车由北向东左转,路口信号灯显示对方闯红灯,本人发现情况紧急制动,厢式货车停下后,对方摔倒侧滑到厢式货车车旁,期间并未发生直接触碰,而是对方摔倒后滑到我的车上,结果造成对方受伤路口均有监控拍下全过程。事故发生后,交警扣留了我的车辆,等待处理。对方疏通关系导致交警迟迟不定责多次要求协商我承担责任以报医药费,我驾驶公司车辆事故率与绩效挂钩,因此没有答应,等待交警判决。
过了20天事故认定书迟迟出不来,期间交警将我的车辆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各项指标全部合格。对方再次协商我认责,再次拒绝。
到3月6日整整一个月的时间,交警才将事故认定书出来,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于上述期间,甲驾驶电动自行车沿**路由北向南行驶,乙驾驶轻型厢式货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上述路口甲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情况下由北向东左转弯驶入路口,乙车在左转弯车道直行驶入路口,甲乙两车发生碰撞至车损甲受伤。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监控视频资料、车辆检验报告、当事人陈述材料等。
根据以上证据,甲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过路口的行为与本起交通事故发生有因果关系;乙驾驶轻型厢式货车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未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驶入路口的行为与本起事故的发生也有因果关系;甲的违法行为对引发本起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较大,乙的违法行为对引发本起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较小。
过错责任或意外原因:甲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38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乙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1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认定甲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乙承担次要责任。
以上为事故认定书的内容,里面提到我乙方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未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驶入路口的行为,我需要澄清一下,在进入路口前我已经完成了变道,也就是说进入路口的时候我是从直行车道进入的,这一点我会申请复议,而起说甲乙两车发生碰撞,其实是我的车已停下,对方的车滑到碰到了我的车。
今天3月7号去交警队,交警说我要承担40%的责任,并且要拿车的话需要先交交强险10000元,验车费用500,以及停车费。
请问1、按规定交警应该10天出具事故责任认定,由于对方找人疏通关系。现在拖了一个月算不算违规;
2、我在进路口前已经完成变道,不过可能涉及压线变道违章,但是进路口的时候车已经在直行道了,交警以此判我次责是否合理
3、我并未碰到对方车辆,对方车滑到后碰到我的车上,是否我要承担责任
4、验车费用、停车费是否由我来出?为什么一定要我先交10000元才可放车。我如果上诉,期间的停车费用又应由谁承担?
对方逆行闯红灯,在路中间斑马线摔倒,车滑到我车下,人离我的车整整一个两个路口,我测车避让他右前轮撞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的绿化带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d80020……(上海)
提问时间:2012-03-07 18: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