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以山体滑坡灾害治理
以山体滑坡灾害治理 您好! 请问:人为(某矿业有限公司)的采矿行为导致着山体滑坡。而当地县国体资源局却把它申请成为了一个自然地质灾害来治理。要对整个山体《其中还包括没有滑坡的地方》进行治理。我们户主要求补偿,而他们却说国家没有如何补偿。后来通过协调每亩补偿3000元。我们认为这个补偿太低了没有妥协。而他们还没有对我们进行如何补偿就开始动工了!请问这种行为允许吗?难道这不是侵占农民的权益吗?国家对这种现象就没有明文规定的补偿标准吗???我们期盼着法律和您的保护! 此致!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好哈好(河南)
提问时间:2012-03-07 1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