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帮忙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据此,应由个人包工头承担侵权责任。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我的补充: 2012-03-07 08:4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应由作为雇主的包工头承担赔偿责任,除非作为雇员的你亲戚存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包工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包工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你亲戚追偿。
你亲戚存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举证责任应当由对方即包工头来承担。
问题不会很简单。
第一,由你所说的200元,我推断吊车是这个包工头个人的,那么吊车本身是否存在瑕疵,存在没有维护的问题,这个需要核实。
第二,就是上面两位律师所说的法律关系了,你的亲戚和这位受伤者都是这个包工头的雇员,你的亲戚是否有驾驶吊车的证件,是否在这个过程中存在过错都直接影响这案件的结果。
建议找律师认真处理此事情。
应由作为雇主的包工头承担赔偿责任,除非作为雇员的你亲戚存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包工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包工头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有权向你亲戚追偿。
需要具体分析双方的过错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