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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转让

股份制公司纠纷

股份制公司纠纷 2011年3月,我爸爸(张X)和姨父(吴X)、姨父的朋友(郁X)三人协商合股出资50W成立有限公司,其中张X出资额应为15W,郁X出资额应为15W,吴X出资额应为20W。
实际情况为:公司章程上载明的股东仅有郁X、张X两人的签名,且张X的签名并不是本人签的,是郁X在未得到张X同意的情况下代张X签的。郁X为公司法人、总经理;张X未参与公司实际事务;吴X未担任公司职务,未参与公司实际事务。
出资方面:张X在2011年7月之前陆续出资18万用于房租、日常管理(工资等),现金全部交给郁X手上,部分有收条;郁X陆续出资12W承担装修;吴X未出资。
经营方面:2011年,吴X、张X二人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公司在郁X的经营管理下,财务方面只有支出,没有收入。即应收账款全部被郁X捏在自己手上,没有一分钱时入到公司财务账上的。
鉴于以上情况,股东张X提出,公司这样做下去没有信心,提出撤股或转让股份。郁X提出:公司经清算,2011财年亏损7.5万元,要求吴X、张X、郁X三人共同承担亏损,公司由郁X一个人经营。且在张X、吴X未出具退股申明、公司章程未进行变更的情况下,郁X于2012年3月份起另外找了一个人以合股形式来经营公司。

个人认为:张X、吴X不知情且未在公司章程上签字,不具备实际股东资格,不应当承担公司亏损,可以申请由郁X全额退回所收股金。郁X所作所为违背了公司法。
我想问的是:在这个事件中,那些事情是受我国法律保护的?
张X的实际权益是否受到损害?该如何处理这件事?

烦请大家帮忙解答下,先谢谢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284682……(浙江-杭州)
提问时间:2012-03-06 2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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