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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问题是我是政府工作人员,没有具体工作单位,怎么办?
我的问题是我是政府工作人员,没有具体工作单位,怎么办? 我是1981年参加国企工作,1993年7月江津市劳动局调动我到乡企,全民身份保留在机关,后来就不管了,造成严重后果,使我现在没有工作单位,我的分析附后:
1)分析(劳人劳1987年14号)文件的出台背景
中共中央在1987年五月十五日为什么要出台(劳人劳1987年14号文件)呢?我们分析一下这个文件出台的历史背景。当时是邓小平主席当政,邓小平主席提出,中国要富强,首先要让亿万农民富起来,要先让一部分人富起来,所以就有了乡镇企业,但是大量搞乡镇企业没有技术力量不行,所以就有了国营企业技术工人流动到乡镇企业的情况,但是国家要支持,又不能形成规模,以免影响国企效益,所以国家就规定,这个文件不公开见报,就是保密,所以大家都不知道这个文件,由劳动部门掌握执行。国营企业职工流动到乡企,有三种形式,包括1、调动,2、单位与单位之间,3、个人与单位之间三种。比如在江津德感实业公司就包括了这三种人。为什么文件要规定调动的不和乡企签订合同呢?因为我们国家机关、企业分体制内和体制外,体制内包括机关、事业、国企。体制外就是集体和个体企业。调动的全民组织身份保留在机关内,是因为国企和乡企体制不一样。所以调动人员的行政管理、工资定级、5险1金都由劳动局负责处理、缴纳。当时这个文件出台和乡镇企业局没有关系,所以文件没有提乡镇企业局,所以调动职工并不需要乡镇企业局批准,市劳动局可以根据文件精神直接调动人员。
2)分析江津劳动局、人社局对执行劳人劳1987年14号的过失
我们分析一下1993年江津市劳动局和1997年江津区人社局对执行和履行(劳人劳1987年14号文件)的过失。1993年江津撤县建市,正逢全国大办乡镇企业的高潮,江津市形式一片大好,市政府特别支持江津德感实业公司引进日本设备、技术建立(江州粉末冶金厂),当时是江津市乡镇企业最大、最先进的机械制造项目,市长亲自批准的项目。当时需要各方面的技术人员,所以江津市政府根据劳人劳1987年14号文件制定了(江津市技术工人交流协议书),认真执行了中央文件。但是(劳人劳1987年14号文件)和(江津市技术工人交流协议书)执行到劳动法生效的1995年1月1日就停止了,失效了,所以属于国企正式职工调动的人员的工资发放、养老保险的缴纳在1995年1月1日乡镇企业就可以停止了,就应该由江津市劳动局发放了。当时江津市劳动局没有把属于调动的国企正式职工的5险1金、工作单位、工资定级、编制问题落实清楚,负有主要责任。“由于调动的身份不明,以后乡镇企业就很难正确安排他们的工作、职位,”(这句话是网上劳动专家的分析)。到了1997年江津市被直辖,江津成了区了,乡企也在改制,属于调动的人员才发现问题,没有养老保险、乡企改制不承认调动人员的工龄,调动的人员才发现问题的严重性,才开始不停的向江津区人社局反映问题,由于江津区人社局对(劳人劳1987年14号文件)的理解出现问题,即使现在公开答复,也是坚持调动的和乡企有劳动关系,所以就不管不问、不处理。也许江津区人社局认为,江津是区了,应该执行重庆的文件了,但是发现重庆没有相关的文件执行,所以不好办。但是重庆市人社局回答,重庆市的政策就是属地管理,哪里发生的问题由哪里解决。我们认为,江津区人社局对文件内容的认识错误,是造成现在问题不能解决的主要原因,对事件负有次要责任。
这个事件给国家和个人造成严重后果,重大财产损失,因为属于调动人员的工资、5险1金现在都要政府承担,属于调动的国企正式职工的全民身份、组织关系一天没有解除,那么他们就一天是政府工作人员,这是无法改变的事实,任何人都不能和中央文件对抗,除非他不想在政府机关里面干了,因为中央文件在()行政诉讼法)里规定具有普遍约束力,这是法律、违法就是犯罪。以上分析,不全面的地方,请同志们批评、指正,谢谢。 分析一下调动到乡企的全民正式职工的辞职原因
我们分析一下1993年江津市执行(劳人劳1987年14号文件)调动到德感实业公司的全民正式职工的辞职原因。分析之前首先要感谢江津区网络问政平台,是这个平台给了我们一个说话的机会。(当上帝对你关上了所有的门,总会给你留下一扇窗),这个平台就像是上帝给我们留下的一扇窗。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因企业职工流动等问题发生劳动争议是否受理的复函)的内容,(劳人劳1987年14号文件)和江津市政府根据这个文件制定的(江津市技术工人交流协议书)执行到(劳动法)生效的1995年1月1日就失效了,停止了,根据这个文件调动的全民正式职工、全民身份保留的职工如果此时江津市政府、江津市劳动局不管、不理的话,江津市乡镇企业“实业公司”对于身份不明的职工就很难在工作上作出正确的安排,这部分职工从此就成了边缘人。当属于调动的职工在不知道有(劳人劳1987年14号文件)的情形下,坚持工作到(劳动合同法)生效时,问题来了,(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职工必须要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否则要双倍赔偿工资,这时企业又执行不了(江津市技术工人交流协议书),这时属于调动的职工为难了,签不签(劳动合同)呢?手里又有(江津市技术工人交流协议书),这是什么呢?是合同吗?我们总不能签两个合同吧?
我就是在这种情况下生病、住院,又没有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住院都没有地方报销(有3万多的住院费)怎么办?我只有求救于江津人社局,由于当时江津区人社局对劳人劳1987年14号文件的错误认识,建议我去劳动仲裁,从此我走上仲裁、诉讼之路,最后都是败诉,究其原因,就是(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中央文件具有普遍约束力),不是法院的受理范围。那么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劳人劳1987年14号文件)是不是应该必须执行呢?谁来监督执行呢?
当时向乡企辞职是我一生之中最无奈的选择,如果不辞职,有第二种选择吗?现在看来我的身份是政府工作人员,我被政策(劳动合同法)和江津区人社局错误理解中央文件(劳人劳1987年14号文件)的错误所逼,作出的向乡企的辞职决定是被逼的、无奈的选择。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d113……(贵州)
提问时间:2016-09-10 1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