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村低保标准
全省城市低保补助标准为月人均225元,农村低保补助标准为年人均1096元,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达到年人均1400元。我省城乡低保和五保供养对象保障水平虽有所提高,但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为此省政府决定,2012年继续提高城乡低保标准和补助水平及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其中,城市低保全省平均保障标准提高15.5%,达到260元,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13%,达到235元;农村低保全省平均保障标准提高35.8%,达到1488元,月人均补助水平提高16%,达到89元;农村五保供养,省级补助标准由2011年的年人均1400元提高到1800元,市县配套资金每人每年不得低于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