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如何证明夫妻共同债务?(具体需要哪些证据)
婚后发生的债务推定是共同债务,但另有证据证明的除外
欠条发生的时间,是否有夫妻双方的签字。夫妻双方是否知情。
最高院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义务、赡养义务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虽然理论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比较明确,但是实践中却存在很多问题。表现在夫妻对外举债时往往是由夫或妻一方出面,而由于我国的社会传统,很少有债权人会在举债时要求明确该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的合意还是举债人个人的主张,即使有口头上的表述,事后也往往由于缺少书面上的证据而无法查实。另一方面,举债完成后,举债到底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的生产经营,属于夫妻间的事务,作为外人,债权人更加无法查实。有鉴于此,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3款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我的补充: 2012-03-06 10:00
主要从借款或欠款发生的时间,双方是否知情,是否用于家庭生活,是否夫妻都有签字等等。
关键是你是什么情况。夫妻共同债务的形式多样。
婚内一般推定为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可以举证排除。
您好!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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