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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建筑工程案件,寻求帮助,急急急!

特殊建筑工程案件,寻求帮助,急急急! 李平系一包工头,没有建筑施工资质,其挂靠在一有建筑施工资质的建筑公司名下,该建筑公司简称旭日公司。该公司在对我公司投标函书中委托李平代理投标活动中的一切活动。后我公司与旭日公司签订房屋建筑合同,工程决算总价为600多万元,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旭在合同书上签字。于是,我方的4栋楼房交由李平施工,未与李平签订建筑合同。此后,根据工程进展,我方及时付工程款,但票据上有时写的收款人是旭日公司,有时又支付给李平,由其交给旭日公司,后由旭日公司的原因,致使未完成部分房屋的一些土建工作,我方又委托其他公司接着完成建筑及维修工程,其产生的费用从旭日公司的工程款中支付。待全部工程完成后,我方已向旭日或李平全部付清了工程款,但由于李平完工后消失,致使支付到李平账户的部分工程款未能给付给旭日公司,差额为260万元,旭日据此将我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260万元的工程款。请问在此案中,我方的利弊是什么?我方可以以什么为突破口维护我方的权益?
另外,由于基层法院的庭长个人对旭日公司有债权,故出主意要旭日公司在该院起诉,以求执行回我公司的款项后能清偿他本人的债务,我方以诉讼标的200万以上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由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但该基层法院未作出裁定而要继续开庭,此时我方该怎么办?应注意收集什么证据?
特急请律师帮忙分析该案,非常感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越儿(内蒙古-乌海)
提问时间:2010-02-03 23:46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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