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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问题

交通事故赔偿问题 2011年05月04日,驾驶人马莹莹驾驶一辆浙DWH229信世纪普通二轮摩托车(车上乘坐:孙阿成)从绍兴市东浦镇驶往绍兴县柯桥(沿群贤路由东往西方向形势)方向,06时55分许,途径绍兴县柯桥街道群贤路与镜水路交叉路口地方,适遇由驾驶人倪晓东驾驶一辆浙D1967L奥迪牌小型轿车从绍兴市区驶往绍兴县华舍(沿镜水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方向,通过该交叉路口时,双方发生碰撞,造成马莹莹,孙阿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驾驶人马莹莹闯红灯的过错行为是造成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驾驶人倪晓东通过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交叉路口时,观察防范不足,临危措施不及,未能做到确保安全驾驶的过错行为是造成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认定驾驶人马莹莹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人倪晓东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乘坐人孙阿成无事故责任。

我就是想问一下孙阿成的经济赔偿有谁来承担??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maying……(浙江-绍兴)
提问时间:2012-02-29 1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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